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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審訴字第 2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訴字第221號原 告 鄒文博訴訟代理人 黃賜珍律師被 告 桃園市楊梅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林坤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於民國114年10月16日(本院收狀日)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其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68,945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則原告上開之聲明,關於請求利息部分,應計算至本件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0月15日)之金額後,與請求本金合併計算其金額。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1,694,24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39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19,869元後,原告應再補繳1,5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今巾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568,945元) 1 利息 1,568,945元 113年3月12日 114年10月15日 (1+218/365) 5% 125,300.68元 小計 125,300.68元 合計 1,694,246元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