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審訴字第 3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訴字第345號原 告 賴冠華被 告 何玉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查,原告於民國114年10月27日(本院收狀日)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其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將兩造「共同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辦理登記為原告「單獨所有」。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4,176,128元(說明及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40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37,068元後,原告應再補繳13,3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今巾附表:

編號 不動產坐落 房屋所有權證號及土地使用權證號 房屋面積 產權狀態 114年10月各該區房地交易均價 114年10月該不動產交易價額 1 江蘇省淮安市○○○○區○○○道00號A棟A2-0429室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房屋:淮房權證開字第Z000000000號 基地:淮K國用(2013出)第9536號 26.87平方公尺 原、被告共同共有 每平方公尺人民幣5,410元 人民幣145,366.7元 2 江蘇省無錫市長江國際臻園1-501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房屋:錫房權證字第XZ0000000000號 基地:錫新國用(2012)第17619號 115.28平方公尺 原、被告共同共有 每平方公尺人民幣15,433元 人民幣1,779,116.24元 一、本件起訴時上開不動產(含房屋所有權、基地使用權)之交易價額共計人民幣1,924,482.94元。 二、上開不動產為兩造共同共有,而大陸地區民事法關於財產權共同共有制度,該法律性質類同我國公同共有制度,是上開不動產因查無兩造各自占比份額,則以兩造各二分之一論處權益分配,故兩造就上開不動產所受之價額各為人民幣962,241.47元。 三、復於原告起訴時,依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告之外幣匯兌即期匯率,就人民幣兌換新臺幣之銀行賣出價格為人民幣1元兌換新臺幣4.34元,則兩造就上開不動產所受之價額各為新臺幣4,176,12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式:962,241.47元×4.34=4,176,127.9元)。 四、綜上,本件依原告訴之聲明,核為請求被告應將上開不動產所得之權益,移轉登記為原告所有,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176,128元。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裁判日期:2025-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