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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審訴字第 3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訴字第357號原 告 張貴美訴訟代理人 黃暖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嚴如涵等請求移轉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詳如附表),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10,736元(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624元,扣除已繳之19,050元,尚應補繳2,5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敏如附表:訴之聲明 計算式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被告應將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系爭土地起訴時之114年度公告現值1,600元/平方公尺×面積1,044.9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1,600元/平方公尺×面積40.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5=1,710,736元。 1,710,736元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
裁判日期:2025-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