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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審訴字第 4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訴字第471號原 告 曾浩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玉鎧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明並陳報是否有選任「遺產管理人」及提出已向管轄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玉鎧業於起訴前死亡,且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及家事事件公告查詢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2090號卷宗,核屬相符。請原告查明並陳報是否有選任「遺產管理人」及提出已向管轄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等
裁判日期:2026-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