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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審訴字第 4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訴字第495號原 告 詹清惠 送達處所:高雄郵局第6-127號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淑芬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原告請求分割坐落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原告於113年12月5日經本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6967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程序以164萬元(計算式:328萬元/2人=164萬元)拍定等情,有本院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囑託塗銷不動產查封及辦理移轉登記函附卷可稽,堪認為系爭土地起訴時合理之市場交易價格,從而,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為16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688元,扣除已繳之2,000元,尚應補繳18,6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