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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審訴字第 4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訴字第496號原 告 張吉驊被 告 陽侑潔

余承祐上列原告與被告陽侑潔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詳如附表),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57,145元(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832元,扣除已繳之1,500元,尚應補繳46,3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敏如附表:訴之聲明 說明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一 被告應將門牌:桃園市○○區○○路0號5樓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子原告。 一、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之價額為據,經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系爭不動產鄰近地區、路段、屋齡及建物型態相似之不動產房地及停車位,於起訴相近時點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125,363元。 二、故本件起訴時系爭房地交易價格約為20,713,154元。 計算式:(層次面積79.77㎡+陽台面積5.57㎡+雨遮面積1.38㎡+共有部分7,591.3㎡×權利範圍731/100000+共有部分589.02㎡×權利範圍3907/100000)×125,363元/㎡=20,713,15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三、上開交易價額未區分土地及房屋之交易價格,故以系爭房屋課稅現值占座落土地現值及系爭房屋課稅現值總額之比例後,再乘以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據此計算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2,045,683元。 計算式:房屋課稅現值889,000元/(面積2,474.52㎡×公告土地現值199,000元/㎡×權利範圍778/100000+房屋課稅現值889,000元)×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20,713,154元=3,901,186元 3,901,186元 二 被告應給付原告27,159元,及自114年8月16日起至遷讓返還房屋之日止,按日給付原告1,200元。 一、前段:27,159元。 二、後段: 1、起訴前:114年8月16日起至同年9月8日止 計算式:24天×1,200元=28,800元 2、114年9月9日起係起訴後之損害賠償,此部分毋庸併計。 三、小結: 計算式:27,159元+28,800元=55,959元 55,959元 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957,145元。 計算式:3,901,186元+55,959元=3,957,145元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6-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