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訴字第405號原 告 衛秋雲被 告 呂紹琪訴訟代理人 連郁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言。又現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61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詳如附表),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74,369元(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786元,扣除已繳之25,719元,尚應補繳41,0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敏如附表:
一、訴之聲明 被告應將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坐落其上同區段76建號房屋(門牌號碼:桃園市○鎮區○○路00巷0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二、參酌不動產實價登錄交易價格 參酌原告陳報與系爭房地區域位置鄰近且主要用途均為住家用、均為2層樓建物之門牌號碼桃園市○鎮區○○路00巷0弄00號房地,其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之不動產實價登錄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55,76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計算式:交易總價250萬元÷交易總面積44.83平方公尺=55,766元 三、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574,369元。 計算式:55,766元/平方公尺x總面積99.96平方公尺=5,574,36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