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訴字第545號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被 告 黃振國
黃振興黃簡梅
黃登秣黃秀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列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或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有如附表一所載應補正事項(補正理由詳附表一說明欄所載),原告起訴程式有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淑瓊附表一:
編號 補正事項 說明 1 載明以被繼承人黃金寶全部遺產為訴訟標的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準備狀,並依被告人數檢附繕本。 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03號民事判決參照)。經本院依職權核對被繼承人黃金寶之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如附表二),除原告起訴狀請求分割如附表二編號2至4之遺產外,被繼承人黃金寶尚有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遺產且未為繼承登記,原告起訴未列為分割之標的,與前開要旨不符,應予補正。 2 原告如補正第1項之事項者,並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38,779 元。 就原告應補正如附表一編號1之事項。附表二編號1至4之不動產訴訟標的價額,依卷附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載之核定價額,及被代位人黃振釗應繼分比例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60,578元(計算式如附表二備註),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5,609元,扣除已繳裁判費6,830元,原告於補正上開事項同時,應補繳裁判費38,779元。附表二:
編號 遺產項目 權利範圍 價額 1 桃園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5,552.74㎡) 1分之1 18,324,042 元 2 桃園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206.04㎡) 1分之1 1,565,904 元 3 桃園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327.24㎡) 1分之1 2,487,024 元 4 桃園市○○區○○段00000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大園區環區西路418巷61弄66號) 1分之1 186,500 元 備註:編號1至4不動產價額合計為22,563,470元,依黃振釗應繼分比例6分之1計算為3,760,57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本件原告代位黃振釗請求分割全部遺產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760,578元(計算式:22,563,470×1/6=3,760,5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