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訴字第564號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被 告 曹金祥
曹金明曹玉花曹金興曹金海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裁定內容」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裁定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淑瓊附表 裁定欄位 原裁定內容 更正後裁定內容 當事人欄 送達代收人 柯柏實 住○○市○○區○○○路0段000號6樓 送達代收人 柯柏實 住○○市○○區○○○路○ 段000號6樓 被告 曹金海 住○○市○○區○○○街00號14樓之10 被告 曹金興 住○○市○○區○○○街00號14樓之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