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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審訴字第 5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訴字第589號原 告 北鑫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哲明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15,379元,應徵收裁判費29,81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9,31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裁判日期:2025-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