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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審訴字第 6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訴字第697號原 告 鄭竹雅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紀霖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明定。次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號裁定意旨參照)。準此,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移送民事庭後,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但書規定,既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辦理,其起訴如有應繳而未繳納裁判費等起訴程式之欠缺,民事庭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定期先命補正,若未遵期補正者,得依同條項本文規定,以起訴不合法而裁定駁回之。

二、原告於本院112年度易字第492號刑事案件訴訟程序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被告犯侵占罪為由請求損害賠償,嗣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以112年度附民字第924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至本院民事庭。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357,88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5%計算之利息。又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敏如附表: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6,600元 理由: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300萬元,並非刑事判決所認定之受損害範圍,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即與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定要件不符,且不因刑事庭誤為移送民事庭而變為合法,故應補繳裁判費。 2 表明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即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所依據之民事法條或法律關係為何)。如要一併請求慰撫金,應一併補正具體敘明原告係何種人格權或人格法益受損,又若當事人不諳法律,請諮詢合格之律師,或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助,以免於補繳裁判費後,仍因無法補正此項遭本院駁回。 3 提出表明編號2事項之準備書狀正本1份、繕本1份(如含證物,均需附證物;準備書狀及後續提出之書狀均應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所載格式,例如以A4尺寸、中文直式橫書由左至右書寫、使用之字體、間距及墨色應適於肉眼閱讀,書狀應以電腦方式製作)。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