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審訴字第 7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757號原 告 渴望系統集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紹祖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被 告 張少謙

呂麗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亦未由其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未具體表明訴之聲明,經本院以114年度補字第1385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嗣原告雖繳納裁判費,並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具狀表明明確訴之聲明,惟原告仍未補正原告之合法法定代理人或提出已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證明,揆諸上開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裁判日期:2025-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