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訴字第706號原 告 龍璽景觀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曉嵐被 告 富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祝泓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從而當事人兩造既明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合意由某第一審法院管轄者,為原告之當事人即應向經合意之法院起訴,否則雖向原為法定管轄之法院起訴者,亦應認為無管轄權,此觀該法條之規定即明。
二、經查:原告係依據兩造間契約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惟兩造間之契約已合意約定以「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67頁約定條款第6條)。本件請求屬因契約所生爭執,核非民事訴訟法所定專屬管轄事件,是以兩造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