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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審訴字第 8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訴字第870號原 告 董金海被 告 楊富全

郭美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已繳納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5年1月21日寄存送達,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15頁)。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查,其訴尚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