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訴字第886號原 告 宋承澔被 告 李翔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9,200元(計算式:請求本金加計至視為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12月8日止之利息,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8,000元外,尚應補繳260元(計算式:8,260-8,0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