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訴字第890號原 告 陳新基上列原告與被告Facebook使用者weicheng zheng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提起訴訟時,應依其主張之訴訟標的及聲明之全部預納裁判費,尚不能因其曾繳納部分裁判費,即認該部分之起訴為合法(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748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5年1月27日寄存送達,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1頁)。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查,其訴尚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