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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審訴字第 8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訴字第828號原 告 鼎錕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瓊霞訴訟代理人 孫志堅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康隆鎮即協大土木包工業間請求解約還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577,50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886元,扣除已繳之93,462元,尚應補繳8,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敏如附表:

請求金額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785萬2,000元 利息 780萬元 113年1月22日 114年12月1日 (1+314/365) 5% 72萬5,506.85元 小計 72萬5,506.85元 合計 857萬7,507元

裁判案由:解約還款等
裁判日期:2025-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