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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審訴字第 9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訴字第912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怡妏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撤銷之訴,其所得之利益為債權人對債務人之債權,而此債權包括消費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在內,債權人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自應全部計入訴訟標的價額,並應併計至起訴時止之利息及違約金(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研討結果參照)。復按,債權人提起撤銷債務人與其餘繼承人之遺產分割協議及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物權行為,並請求登記名義人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之訴時,因其目的均在回復債務人對遺產所得享有之權利,即應按遺產之價額,依債務人應繼分之比例計算,而非依遺產之價額計算;如債務人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臺灣高等法院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6號研討結果參照)。原告訴之聲明為:一、被告賴怡妏、賴瑞蕊、賴瑞蘭、賴育慶就如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賴許絨之遺產所為之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賴瑞蕊、賴瑞蘭就該遺產編號1 至2之不動產於民國113年5月1日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二、被告賴瑞蕊、賴瑞蘭應將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登記日期113年5月1之繼承登記予以塗銷。查原告對被告賴怡妏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3,447,000元(計算式如附表二,元以下四捨五入),又被告賴怡妏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為6,417,885元(計算式如附表三),依上開說明,應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44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865元,扣除已繳之12,290元,尚應補繳29,5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附表一:被繼承人賴許絨遺產明細表編號 種類 財產所在或名稱 財產數量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土地 桃園市○○區○○段○○○段0000000地號 總面積76 全部 2 建物 桃園市○○區○○段○○○段0000○號 門牌: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 總面積109.79、 陽台5.02 全部 3 存款 中華郵政-活存 265,694元附表二:原告對被告賴怡妏之債權額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489,043元 1 利息 489,043元 94年10月3日 94年11月2日 (31/365) 15% 6,230元 2 利息 489,043元 94年11月3日 114年12月10日 (20+38/365) 15% 1,474,766元 小計 1,480,996元 143,523元 1 利息 68,603元 102年4月18日 114年12月10日 (12+237/365) 14.9% 129,299元 256,619元 1 利息 256,619元 94年12月16日 111年7月19日 (16+216/365) 19% 808,976元 2 利息 256,619元 111年9月20日 114年12月10日 (3+82/365) 16% 132,402元 3 違約金 256,619元 95年1月16日 95年10月15日 (273/365) 3.2% 6,142元 小計 947,520元 合計 3,447,000元附表三:被告賴怡妏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

一、經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系爭不動產鄰近地區、路段、屋齡及建物型態相似之不動產房地,於起訴相近時點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221,286元。 二、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25,405,846元。 計算式:221,286元/平方公尺×(面積109.79+5.02平方公尺)=25,405,846元 三、系爭遺產之價額為25,671,540元。 計算式:25,405,846元+265,694元=25,671,540元 四、小結:依被告賴怡妏之應繼分比例4分之1計算,則其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為6,417,885元。 計算式:25,671,540元×1/4=6,417,885元

裁判日期:2026-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