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訴字第913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敏崇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其中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第119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當事人不適格,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或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項第1款亦分別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有如附表所示之事項應予補正,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其中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至編號3所示之事項,亦請於上開期限內補正,俾利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附表: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提出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462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及地籍異動索引。 2 出記載完整正確全體被告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之民事起訴補正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民事起訴補正狀繕本(含附屬文件),以供本院送達對造。 3 陳報系爭房地於本件起訴時之客觀市場交易價額(市價),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例如:不動產鑑定價格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系爭土地、房屋或同地段類似條件之鄰近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