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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審訴字第 9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訴字第918號原 告 達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雅雯訴訟代理人 黃慧萍律師

歐陽芳安律師被 告 聖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幸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等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678,594元(計算式:請求本金加計至視為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12月11日止之利息,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6,084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183,532元,尚應補繳2,552元(計算式:186,084-183,532)。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等
裁判日期:2026-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