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簡字第4號原 告 施素紅上列原告與被告蕭義榮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9,5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1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後,尚不足3,6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3,6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家事庭 法 官 姚重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