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家簡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簡字第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惠蓉訴訟代理人 蔡尚謙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陳素珠、李東杰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家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温菀淳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5-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