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簡字第1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鍾秀榮
鍾國華
鍾裕弘
鍾秀春鍾國盛傅舜端傅雅君傅雅欣傅紹韋張東仁張東海呂張彩雲張梅子
張東雄張東國吳李月娥吳嘉峻吳雅雯吳秀蘭
吳坤紘吳日章余鍾勤妹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曹美麗間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6月11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87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家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顏敬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