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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家繼簡字第 25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家繼簡字第25號原 告 鍾汶珊被 告 鍾邦德

鍾邦炫鍾佳伶鍾素鶯鍾岳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提存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本院一一四年度存字第○五三三號提存事件之提存金新臺幣參佰肆拾伍萬陸仟參佰柒拾玖元及提存期間之利息,應由兩造依附表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柒佰伍拾元由兩造依附表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鍾邦德、鍾岳軒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之上開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鍾阿石於民國109年3月10日死亡,遺有坐落新竹市○○段0000地號土地之耕地三七五租約之地價補償款新臺幣(下同)334萬7,489元及農林作物補償費10萬8,890元,由本院提存所以114年度存字第0533號受理提存在案,然因被告鍾邦德與家人失聯,致兩造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共有物分割規定,請求依兩造應繼分比例分割提存金。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鍾邦德、鍾岳軒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聲明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兩造為鍾阿石之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所示,兩造

因繼承而公同共有鍾阿石坐落新竹市○○段0000地號土地之耕地三七五租約之地價補償款334萬7,489元及農林作物補償費10萬8,890元,共345萬6,379元現提存於本院提存所,惟因被告有無法共同領取之情形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提存所114年度存字第0533號提存書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職權調取本院提存所114年度存字第0533號提存事件提存書、提存通知書核閱無訛。被告鍾邦德、鍾岳軒經本院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亦未提出書狀爭執,堪信原告前揭主張之事實為真。

㈡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又按本節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由數人共有或公同共有者準用之,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及同法第831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提存係謂債務人或其他清償人,將清償之標的物為債權人提存於提存所。故提存為清償人將給付物交付提存所,經提存所允為保管而成立之契約,自含有寄託契約之性質;又因清償人為提存後,債權人即得直接向提存所請求給付,故提存係有為第三人利益之寄託契約性質。是以,系爭土地耕地三七五租約之地價補償款334萬7,489元及農林作物補償費10萬8,890元,共345萬6,379元提存於本院提存所,依民法第602條規定屬於金錢之系爭提存物當於提存時即由提存所取得所有權且負有移轉同種類、品質、數量之物所有權予債權人之義務,故兩造取得對於上開提存所具有隨時請求交付系爭提存物之權利,而此項性質上屬不可分之債權,則屬債權之準共有,而債權之準共有既為共有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自得援用民法第831條準用分別共有之共有物分割規定。而兩造共有上開提存金345萬6,379元,既因被告等有不能共同領取之情形,則原告請求以裁判分割方式,消滅上開提存金公同共有關係,應屬有據。又分割比例,應以兩造就被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為計算標準;而兩造就系爭提存款繼承之比例,確如原告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本院卷第6頁),有戶籍謄本可稽(本院卷第8至15頁),是本院認依原告主張依如附表所示應繼分比例為計算標準,分割由兩造各自取得,應屬公平適當,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㈢末按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

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本件分割提存金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互換地位,且兩造均蒙其利,如僅由敗訴之被告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應由兩造依附表所示應繼分比例分擔,較為公允。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第2審裁判費),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偉音附表:兩造之應繼分比例編號 姓 名 應繼分比例 1 鍾邦德 5分之1 2 鍾邦炫 5分之1 3 鍾佳伶 5分之1 4 鍾素鶯 5分之1 5 鍾岳軒 10分之1 6 鍾汶珊 10分之1

裁判案由:分割提存金
裁判日期:2025-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