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簡字第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猷然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素娥等間返還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1月29日114年度家繼簡字第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82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05元。茲依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家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顏敬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