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56號原 告 A01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彭英翔律師被 告 A02訴訟代理人 徐紹維律師
被 告 A03
A0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家繼簡字第14號分割遺產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兩造之被繼承人B01遺留之遺產,然依原告提出之遺產明細表,主要遺產繼承自其父母B02、B03,然因B02、B03所遺財產尚未完成分割,而原告已另行提起B02、B03之分割遺產事件,現由本院115年度家繼簡字第14號分割遺產事件審理中,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明確。本件被繼承人B01之遺產中既包含B01與其他共有人公同共有之遺產,則本件B01遺產範圍尚屬不明,自應依前開分割事件終局審理結果為據。又請求分割遺產,應以全部遺產為整體分割,不得以遺產中之各個財產為分割之對象,兩造既未合意僅就B01遺產中非屬B02、B03遺產以外之其他遺產為裁判分割,則B01繼承自B02、B03之遺產內容為何,乃為本件分割遺產事件之先決問題,為免裁判兩歧,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蘇昭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