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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家繼訴字第 1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63號原 告 陳育杰訴訟代理人 吳冠邑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彥任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萬110元,逾期未補,即裁定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又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返還遺產事件,原告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而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原告主張被告應將門牌號碼為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4樓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繼承人陳三井之全體繼承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29萬9,451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110元,爰定期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文慧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偉音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土地公告現值:1360平方公尺×70700元×306/10000=0000000元。

2.房屋課稅現值:357200元。

3.合計:0000000元。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
裁判日期:2026-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