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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家繼訴字第 1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75號抗 告 人 游昌昱上列抗告人因辦理繼承登記等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3日所為之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7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翁健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冠賢

裁判案由:辦理繼承登記等
裁判日期:2026-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