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97號原 告 呂孝文被 告 呂孝勇
呂庚樺呂文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兩造就被繼承人呂豐盛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呂文英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呂豐盛於民國113年3月21日死亡,原告、被告呂孝勇、呂庚樺及呂文英為呂豐盛之子女(以下合稱為被告、分則以姓名表之),兩造即為呂豐盛之全體繼承人,呂豐盛亡後遺有財產如附表一所示(下稱系爭遺產),故系爭遺產應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繼承,惟因呂文英行蹤不明且失去聯絡,系爭遺產無從協議分割取得,又系爭遺產無不能分割之情形,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准予分割被繼承人之遺產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呂孝勇、呂庚樺則以:呂豐盛所遺遺產如原告所列項目,同意原告所提分割方案,系爭遺產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等語。
三、呂文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呂豐盛於113年3月21日死亡,遺有財產如附表一所
示,兩造均為呂豐盛之法定繼承人,而兩造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對前開遺產具公同共有關係,兩造間並無不得分割前開遺產之協議等情,據原告提出死亡證明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兩造戶籍謄本及呂豐盛台新銀行、新光銀行、彰化銀行、第一商業銀行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往來明細、中華郵政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往來明細、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等件為證(分見卷第6至13頁、第21至31頁),除呂文英經通知未到場陳述,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外,上情經到場之呂孝勇、呂庚樺所不爭執,是本院依前開調查,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
訂定者,不在此限。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64條、第1141、1151條分別定有明文。而遺產分割,依民法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2569號判例要旨參照)。㈢本件呂豐盛遺有系爭遺產,依前揭規定,兩造為繼承人,在
分割遺產前,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因上開遺產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兩造又不能協議分割,原告請求裁判分割遺產,終止兩造間之公同共有關係,自屬有據。再者,原告主張系爭遺產依應繼分比例予以分割,就各繼承人之利益而言,均屬相當,對兩造並無不利,亦無因各繼承人受分配後價值不同而有相互找補的問題,對各繼承人核屬公平,且符合法律之規定,分割方法即由兩造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欄所示分配各自取得,應認適當。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系爭遺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由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又分割遺產之訴,核其性質,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請求分割遺產雖於法有據,然被告之應訴乃法律規定所不得不然,兩造顯均因本件訴訟而互蒙其利,為求公允,爰以兩造分配遺產之比例即兩造之應繼分,酌定本件訴訟費用之分擔,應屬公允。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家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克聖
法 官 羅詩蘋法 官 陳可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品蓉
附表一:被繼承人呂豐盛遺產及其分割方法:
編號 財產項目 權利範圍或金額 (未註明者均為新臺幣) 分割方法 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營業部帳號 0000000000000 2,583元(含所生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2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豐中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 230元(含所生孳息 )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3 第一銀行營業部 帳號00000000000 767元(含所生孳息 )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4 第一銀行營業部 帳號00000000000 0.38美元(含所生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5 第一銀行竹北分行 帳號00000000000 17.07美元(含所生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6 華南商業銀行天母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 1,439元(含所生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7 彰化商業銀行三重埔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0 10,288元(含所生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8 台北富邦銀行城中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0 1,519元(含所生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9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台中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 381元(含所生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10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萬華分行帳號 00000000000 3元(含所生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11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城內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 3,043,957元(含所生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12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城內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 28元(含所生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13 陽信商業銀行北投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0 319元(含所生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14 中華郵政公司平鎮郵局帳號 00000000000000 10,447元(含所生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15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復興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0 1,726元(含所生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16 儲值卡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1,503元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附表二:被繼承人呂豐盛之繼承人應繼分比例編 號 繼 承 人 應 繼 分 比 例 1 呂孝文 4分之1 2 呂孝勇 4分之1 3 呂庚樺 4分之1 4 呂文英 4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