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04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
丙○○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審家上字第174號否認婚生子女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等人返還遺產,主張其為被繼承人戊○○之女,亦為法定繼承人,然被告等人排除其繼承權並已將遺產分割完畢,故請求返還遺產。然關於原告是否為被繼承人戊○○之女,被告乙○○另對原告提起否認婚生子女訴訟,經本院113年度親字第40號判決駁回乙○○之訴後,乙○○提起上訴,現在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審家上字第174號案件審理中,有本院113年度親字第40號判決、上訴狀、113年度親字第40號歷審裁判查詢表在卷可參,故本件原告是否確有請被告等人返還遺產之權利,以前開否認婚生子女確定判決結果為據,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蘇昭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