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04號原 告 A01被 告 A0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14年9月22日裁定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審家上字第174號否認婚生子女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上開事件,業經終結在案等情,有原告所提出該案114年11月19日調解程序筆錄為憑,依前揭規定,本院自得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又原告已對鄭治文、A01撤回本件起訴,對被告A02之訴訟續行審理,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蘇昭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