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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家繼訴字第 1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08號原 告 鍾嘉宇上列原告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補正本件原告對被告廖飛香請求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及本件據以對「被告廖飛香」請求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44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家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具體表明下列事項,請依法補正:㈠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補正原告對「被告廖

飛香」請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註:請說明原告請求被告應為何種給付、行為或不行為、或是確認何種法律關係,請具體表明請求之內容。如原告聲明係請求金錢給付,應表明請求被告給付之具體金錢金額、如聲明係請求被告就不動產所有權塗銷登記或移轉登記,應具體表明該不動產之地號及建號,並提出不動產登記謄本)。

㈡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補正原告據以請

求之「訴訟標的」(註:請說明原告請求所依據之請求權基礎為何種法律關係、或請求權依據之法條)。

㈢請說明原告主張對何人之何遺產有繼承權?請具體表明該不動產之地號及建號,並提出不動產登記謄本。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甘治平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
裁判日期:2025-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