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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家繼訴字第 1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09號原 告 鍾嘉宇被 告 鍾素美上列當事人間侵害特留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上揭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原告向本院起訴請求侵害特留分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9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114年8月25日送達於原告起訴狀所載地址即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4樓,然原告迄未補繳,有該裁定書、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可稽,其訴訟程式即有未合,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偉音

裁判案由:侵害特留分
裁判日期:2025-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