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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家繼訴字第 28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訴字第28號原 告 游景評訴訟代理人 潘麗茹律師被 告 游景鈴訴訟代理人 何仁崴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法院為統合處理事件認有必要,或當事人已就本案為陳述者,得裁定自行處理;法院受理有管轄權之事件,為統合處理事件之必要,經當事人合意者,得依聲請以裁定移送於相關家事事件繫屬中之其他法院,家事事件法第5條、第6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復有明定,前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陳寶貴於民國112年4月12日死亡,兩造為其全部子女而為其全體繼承人,現登記在被告名下之桃園市○鎮區○鎮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94/10000)及其上同區段3659建號即門牌號碼桃園市○鎮區○○路000巷00弄0號房屋(權利範圍全部)(下合稱系爭不動產)為被繼承人陳寶貴出資所購並借名登記在被告名下,該借名登記契約關係已因被繼承人陳寶貴死亡而消滅,故請求被告返還系爭不動產予被繼承人陳寶貴之全體繼承人即兩造公同共有,是依原告主張,系爭不動產實為被繼承人陳寶貴之遺產。而被告於原告起訴前已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對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陳寶貴之遺產,現由臺北地院以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7號審理中,為兩造所陳。是本院就本件雖有管轄權,然本件與前開臺北地院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7號事件均涉及被繼承人陳寶貴之遺產,應有統合處理之必要,兩造亦合意本件移送至繫屬在先之臺北地院併行審理,爰依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臺北地院審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羅詩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古罄瑄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
裁判日期:2025-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