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訴字第20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簡自強視同上訴人 簡敏慧 (住居所保密,詳卷)即 被 告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林玉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就被上訴人請求分割遺產部分,依被上訴人請求分割之遺產(詳參附表),並參照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免稅證明核定之不動產價額,再按被上訴人之應繼分1/3計算,核定為486,720元(附表所示財產總價額1,460,159×被上訴人1/3=486,720,小數點下四捨五入),就請求上訴人簡自強給付款項部分,上訴利益為22,966元,合計為509,686元(486,720+22,966=509,68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羅詩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古罄瑄附表:被繼承人簡來成之遺產編號 財產名稱及種類 權利範圍/ 金額(新臺幣) 1 南投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 2/30 2 南投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 2/30 3 南投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 2/30 4 臺灣銀行南港分行帳戶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13,189元及孳息 5 臺灣銀行南港分行帳戶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9元及孳息 6 臺灣銀行南港分行帳戶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1元及孳息 7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松山分行帳戶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 9元及孳息 8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玉成分行帳戶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 551元及孳息 9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外部帳戶存款(帳號00000000000) 17元及孳息 10 陽信商業銀行中興分行帳戶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361元及孳息 11 中華郵政公司中研院郵局帳戶存款(帳號00000000) 386元及孳息 12 中華郵政公司中研院郵局帳戶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53,140元及孳息 13 桃園市○○區○○○○○○○○號00000000000000) 568元及孳息 14 儲值卡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悠遊卡餘額(卡號0000000000000000) 485元 15 儲值卡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悠遊卡餘額(卡號0000000000000000) 15元 16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溢繳款 30元 17 玉山商業銀行信用卡暨支付金融事業處溢繳款 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