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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家繼訴字第 2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訴字第203號原 告 楊秀戀訴訟代理人 簡大鈞律師

劉楷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漢瑃間因請求返還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應返還詮芮有限公司股份具體數額為何,致使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姚重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小萍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
裁判日期:2025-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