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家繼訴字第 36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36號原 告 張富貞被 告 張克勤

張克儉張王秀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兩造就被繼承人張文欽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張克勤、張克儉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均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爰依原告之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前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張文欽於民國113年5月5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兩造為被繼承人張文欽之合法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則如附表二所示。被繼承人張文欽生前未立遺囑禁止分割遺產,兩造亦無不分割之約定,惟其中繼承人張克勤住居所不明,致兩造無法達成遺產分割協議,為此,爰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請求依附表二所示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分割被繼承人張文欽所遺附表一之遺產。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張王秀珠到庭辯以:同意原告之聲明。

三、被告張克勤、張克儉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四、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64條、第1141條、第1151條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又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1項、第2項第3款、第4款規定甚明。又法院定遺產分割之方法,固有自由裁量之權,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但仍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遺產之性質及價值、經濟效用、使用現狀、全體繼承人之利益等因素為分割,以符合公平經濟原則。

五、經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張文欽於113年5月5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為被繼承人張文欽之合法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則如附表二所示等情,業據原告提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兩造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郵政儲金存款餘額證明書等為證(見本院卷第6至7頁、第8至11頁、第12頁、第13至16頁、第92頁),並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附之被繼承人張文欽帳戶存款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函附之投資人有價證券餘額表、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函附之客戶存款資料、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附之保險契約狀況一覽表及要保書影本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0至56頁、第57至59頁、第60頁至第61頁背面、第75至81頁),堪信原告之前揭主張為真。

六、兩造均為被繼承人張文欽之合法繼承人,已如前述,而兩造就系爭遺產並無不為分割之協議,亦無法律規定禁止分割的情形,且附表一所示之系爭遺產,並非不能分割,則原告因兩造無法協議分割遺產,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訴請分割被繼承人張文欽之遺產,自屬有據。準此,本院審酌附表一編號1至31所示之動產,依附表二所示全體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取得,就各繼承人之利益而言,均屬相當,對兩造並無不利,亦無因各繼承人受分配後價值不同而有相互找補的問題,對各繼承人核屬公平。

七、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系爭遺產,為有理由,爰分割如主文第1項所示。

八、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而裁判分割遺產為形成之訴,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全體繼承人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原告聲明之拘束;且分割遺產之訴,核其性質,兩造本可互換地位而提起訴訟,故本件原告請求分割遺產雖於法有據,然兩造既均因本件訴訟而互蒙其利,為求公允,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前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以兩造分配遺產之比例即兩造之應繼分,酌定本件訴訟費用之分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

九、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列。

十、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附表一:被繼承人張文欽所遺之遺產編號 遺產項目 數量 金額 分割方法 1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2,470元及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2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39,135元及其孳息 3 中華郵政公司中壢東興郵局存款(帳號000000000) 331,519元及其孳息 4 中華郵政公司中壢東興郵局存款(帳號000000000) 311,784元及其孳息 5 中華郵政公司中壢東興郵局存款(帳號000000000) 700,000元及其孳息 6 中華郵政公司中壢郵局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7,824元及其孳息 7 美好證券中壢分公司(帳號00000000000):台泥 1股及其孳息 8 美好證券中壢分公司(帳號00000000000):臺化 61股及其孳息 9 美好證券中壢分公司(帳號00000000000):中鋼 14115股及其孳息 10 美好證券中壢分公司(帳號00000000000):光寶科 16股及其孳息 11 美好證券中壢分公司(帳號00000000000):聯電 1股及其孳息 12 美好證券中壢分公司(帳號00000000000):金寶 4股及其孳息 13 美好證券中壢分公司(帳號00000000000):鴻海 501股及其孳息 14 美好證券中壢分公司(帳號00000000000):台積電 3股及其孳息 15 美好證券中壢分公司(帳號00000000000):英業達 4股及其孳息 16 美好證券中壢分公司(帳號00000000000):華碩 36股及其孳息 17 美好證券中壢分公司(帳號00000000000);華票 4股及其孳息 18 美好證券中壢分公司(帳號00000000000):中華商銀 5股及其孳息 19 美好證券中壢分公司(帳號00000000000):聯邦銀行 3股及其孳息 20 美好證券中壢分公司(帳號00000000000):遠東銀行 4股及其孳息 21 美好證券中壢分公司(帳號00000000000):安泰銀行 2股及其孳息 22 美好證券中壢分公司(帳號00000000000):富邦金控 2股及其孳息 23 美好證券中壢分公司(帳號00000000000):玉山金控 5股及其孳息 24 美好證券中壢分公司(帳號00000000000):元大金控 4股及其孳息 25 美好證券中壢分公司(帳號00000000000):兆豐金控 11股及其孳息 26 美好證券中壢分公司(帳號00000000000):台新金控 7股及其孳息 27 美好證券中壢分公司(帳號00000000000):永豐金控 5股及其孳息 28 美好證券中壢分公司(帳號00000000000):中信金控 1股及其孳息 29 美好證券中壢分公司(帳號00000000000):中興商銀 1股及其孳息 30 國泰人壽美滿人生312(保單號碼0000000000) 31 國泰人壽美滿人生312(保單號碼0000000000)

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比例編號 姓名 應繼分比例 1 張富貞 4分之1 2 張克勤 4分之1 3 張克儉 4分之1 4 張王秀珠 4分之1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昱蓁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