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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家繼訴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訴字第59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A01聲請人因請求履行分割協議等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6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然錯誤者,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倘判決中所表示者係法院本來之意思,即無顯然錯誤可言,自不得聲請更正(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64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114年度家繼訴字第59號判決第2頁第7行所載「473400」為誤寫,應予更正為「0」,為此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更正等語。

三、經查,本院於115年3月6日所為114年度家繼訴字第59號判決第2頁第7行並無「473400」之記載,況判決第2頁係本院說明程序事項,該頁所提及新臺幣473萬4000元部分均係關於原告訴之聲明內容,並未有何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之記載,自無從裁定更正,聲請人之聲請並無所據,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蘇昭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信婷

裁判案由:履行分割協議等
裁判日期:2026-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