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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家繼訴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訴字第78號原 告 温福廳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律師

陳又溥律師被 告 温秀珠

温秀勤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温秀儉被 告 温福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惟原告訴請分割被繼承人温鍾金蓮之遺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於本院主張分割遺產所有之利益(即其應繼分)為據,而被繼承人温鍾金蓮之遺產及其價額如附表所示,原告主張之應繼分為1/5,依此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1,433元(3,307,163×1/5=661,43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91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2,000元後,尚不足繳納6,910元(8,910-2,000=6,910)。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羅詩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古罄瑄附表:

編號 遺產種類 遺產標示 權利範圍 金額或價額(新臺幣) 1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地號 2/4200 1,396元 2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地號 2/4200 3,746元 3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地號 2/4200 3,602元 4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地號 2/4200 2,213元 5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地號 2/4200 20,750元 6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地號 2/4200 1,100元 7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1400/103020 83,942元 8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1400/103020 43,092元 9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1/30 99,910元 10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4/600 15,980元 11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1400/103020 212,406元 12 土地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 1/6 441,026元 13 建物 桃園市○鎮區○○段000○號(門牌號碼桃園市○鎮區○○○路00號) 1/6 28,000元 14 現金 原告保管之款項 全部 940,000元 15 現金 被告温秀珠保管之款項 全部 1,410,000元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裁判日期:2026-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