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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家繼訴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訴字第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成枬

送達處所:桃園市○○區○○街00○0 號0樓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黃秀珍原 告 黃鳳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6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為原判決廢棄;前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駁回,是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90,900元(計算式:745,450元+749,450元=1,490,9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8,575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家事庭 法 官 姚重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小萍

裁判日期:2025-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