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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家繼訴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訴字第8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江曉俊律師

黃光賢律師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謝孟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又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準用之。

二、經查,原告提起訴訟,未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屬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本院依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當庭命其應於民國114年7月9日前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00元,逾期即駁回起訴,此有本院114年7月2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查。惟原告逾期未補正前開事項,有查詢本院收費處簡答表1紙附卷可證,依上揭說明,本件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蘇昭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劉信婷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5-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