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全聲字第7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羅莉雯相 對 人即債務人 歐德偉上列當事人間因離婚等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所為之111年度家全字第13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前因離婚(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等事件,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11年度家全字第13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民事裁定可稽。茲聲請人以兩造就上揭本案已經終結(撤回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起訴),假扣押原因消滅,為此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家事二庭 法 官 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