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全聲字第8號聲 請 人 A01相 對 人 A0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所為之113年度家全字第10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向命假扣押之法院聲請撤銷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前因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13年度家全字第10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民事裁定可稽。茲聲請人以兩造就上揭本案已經裁判終結,兩造按判決主文而達成和解,相對人並清償完畢,假扣押之原因已消滅為由,聲請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文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