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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家全聲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全聲字第9號聲 請 人 A01相 對 人 A02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請求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一月十日所為一一二年度家全字第1號假扣押裁定應予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假扣押事件,相對人經本院112年度家全字第1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假扣押裁定)准予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因本案訴訟業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判決認為相對人請求無理由而駁回起訴判決確定,且聲請人已基於誠信原則,對相對人之債務全部清償完畢,假扣押之原因事實已消滅,故本件假扣押已無存在必要,爰聲請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

二、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亦為家事事件所準用。所謂假扣押之原因消滅,係指本案判決已無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所謂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則指債權人依假扣押保全之請求已經消滅或經本案判決予以否定,或已喪失其請求假扣押之權利等情形而言,例如假扣押之請求因債務人清償、抵銷或債權人免除而消滅等是。

三、經查,系爭假扣押裁定之本案請求即本院111年度婚字第543號離婚等事件,其中原告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部分,經前開判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656,768元本息,經聲請人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家上字第163號就原判決命聲請人給付逾1,056,768元本息部分廢棄並駁回相對人於原審之起訴確定等情,有前開判決書在卷可按,又聲請人已於114年7月18日匯款1,466,982元予相對人以履行前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債務本息,並據聲請人提出郵政匯款申請書、兩造委任之律師確認給付金額之對話訊息截圖、相對人出具之清償證明書影本為憑,另相對人亦向本院提出同意撤銷112年度家全字第1號假扣押裁定之同意書,足證聲請人業已就前開確定判決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金額向相對人清償完畢,則本件假扣押之請求,因聲請人向相對人清償而消滅,命假扣押之情事即有變更。從而,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蘇昭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信婷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裁判日期:2026-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