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全字第42號聲 請 人 張文忠上列聲請人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理 由
一、按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假處分,未繳納聲請費,爰定相當期間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兆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