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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家全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全字第42號聲 請 人 張文忠上列聲請人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理 由

一、按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假處分,未繳納聲請費,爰定相當期間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兆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裁判案由:假處分
裁判日期:2025-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