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全字第7號聲 請 人 甲○○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代墊兩造母親生前之扶養費及死後喪葬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246,600元,然相對人拒不返還前揭款項,聲請人乃提出命相對人返還代墊費用之聲請並繫屬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詎料,聲請人發現相對人日前有意出售其名下坐落於桃園市○○區○○○街00號12樓之不動產,相對人若完成房產處分,其名下將可能無任何財產可供執行,致聲請人難以實現債權而蒙受不利,是為免相對人惡意處分,並維護聲請人之債權權利,爰聲請對相對人上開之不動產為假扣押等語。
二、按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定。是以,聲請假扣押裁定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如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法院定期命補正仍未補正,自屬聲請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事件,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聲請人僅繳納500元,尚有500元未繳足,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8日發函命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10日內應來院補繳裁判費500元,且該函已於114年2月26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及114年2月20日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至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足憑,則本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可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