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勸字第3號聲 請 人 詹恒瑞相 對 人 葉家馨上列聲請人聲請履行勸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於執行名義成立後,除依法聲請強制執行外,亦得
聲請法院調查義務之履行狀況,並勸告債務人履行債務之全 部或一部;第一項聲請,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由聲請人負擔,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第4項規定,家事事件法第187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上開聲請費用,係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未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另依同條第2項規定,上開聲請費用,聲請人未繳納者,法院得拒絕其聲請。
二、本件係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勸告履行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而本件係依家事事件法第187條第1項規定所為之聲請,據同條第4項之規定聲請費用為500元,爰定相當期間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用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家事庭 法 官 李佳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傳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