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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家救字第 1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救字第123號聲 請 人 A01代 理 人 孫志堅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猷叡間反請求酌定未成年人監護人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前因相對人A02對聲請人提起離婚、酌定子女親權、扶養費及給付家庭生活費等事件(即本院114年度家婚聲字第7號案件),聲請人於審理中反請求酌定未成年人監護人等事件,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准予扶助證明書以為釋明,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核閱無訛,經核其所為聲請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偉音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5-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