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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家救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救字第26號聲 請 人 張OO代 理 人 蔡憶鈴律師相 對 人 楊OO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二、聲請人以兩造曾為夫妻,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協議離婚,並約定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80萬元,然相對人迄今分文未償,為此請求相對人履行離婚協議,業經提起訴訟(案列本院114年度家訴字第6號),惟生活已經無以為繼,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東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東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等件為憑,且經調閱上開卷宗,聲請人所為之訴訟請求尚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可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品蓉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5-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