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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家救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救字第21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乙○○上列當事人因變更子女姓氏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已獲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復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其審查資力及案情後全部准予法律扶助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為證。又聲請人變更子女姓氏之聲請,已由本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35號受理在案,形式上亦非顯無理由。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符合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蘇昭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信婷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5-04-10